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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师义务兵优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民政局 | 作者:民政局 | 日期: 2013-08-07 | 浏览 382 次]
导 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第50号主席令)、《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第608号令)和兵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第50号主席令)、《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第608号令)和兵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师实际,为解决当前“征兵难”的问题,进一步做好义务兵优抚安置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提高优抚金发放标准。义务兵在每人每年由兵团统一发放优抚金8300元的基础上,由师财政统筹,每人每年再给予2000元补助。
第二条  立功受奖给予奖励。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20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奖励10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奖励8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奖励2000元、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500元。各单位收到部队寄发的喜报后,由所在单位领导带领组织人事、民政、劳动等相关部门人员送喜报。
第三条  做好拥军优抚慰问,师民政局、各团场民政科每年要对入伍士兵家属进行走访慰问,赠送“一人当兵 全家光荣”的牌匾,以提高士兵及亲属的光荣感和爱国主义热情。
第四条  师、团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录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从退伍军人中录用。
第五条  退役士兵招录实行加分。士兵退役复员后,符合录用条件的,对报考事业单位的加5分,另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再加3分、荣立三等功的再加5分、荣立二等功的再加8分,荣立一等功的再10分(同时评为以上荣誉称号的取最高分)。在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报名、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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