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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办发〔2011〕4号关于印发师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财务局 | 作者:财务局 | 日期: 2015-09-06 | 浏览 415 次]
导 读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师直各单位:《农九师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经第七次师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师直各单位:
《农九师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经第七次师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农九师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九师所属团场及师直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所属团场及师直国有企业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我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师的团场、师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师已明确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的财务管理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特点,有序地组织财务活动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四条企业的财务管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所属部门的一切财务收支均归财务部门管理,严禁各企业、部门私设账务,严禁账外经营。
第五条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均应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收支的预算、计划、控制、分析及考核工作,保证财务计划及经营目标的完成。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和制度
第六条师财务局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企业执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查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三)实施对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和个人的行政处理和处罚。
(四)审核和审批企业的有关重大资产财务事项。
第七条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师国资委”)代为行使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和审批企业的有关重大资产财务事项。
(二)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三)对企业实施财务考核和以内部审计为主的财务监督。
(四)按照规定向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师属各团场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投资者财务管理职责由师财务局行使。
第八条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初审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初审需上报的企业有关重大财务事项。
(三)配合和实施对企业的财务考核和财务监督。
(四)师交由主管部门履行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九条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财务战略、财务规划
和财务预算。
(二)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
(三)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五)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六)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企业要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企业财务管理要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等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须建立健全以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师国资委、财务局备案: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资金调度管理制度;
(三)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四)存货管理制度;
(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六)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七)销售(营业)收入管理制度;
(八)企业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师国资委须建立健全企业的收益分配管理制度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章 资本金与负债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资本金应贯彻资本保全原则,一般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确因需要增加、减少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应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师国资委审核,报师审批(师属团场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师财务局审核,以下同)。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四条企业依法以借款、融资租赁等方式负债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企业由于经营需要,确需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其借款利率不得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20%。
 
第四章 资产营运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要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资金调控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企业支付、调度资金,要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企业要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流动,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资金占用成本。严禁企业擅自向外出借资金。
第十八条企业现金管理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现金收付管理,制定现金库存限额,严禁坐支现金或私设小金库,保证现金核算的真实、准确,做到账款、账证相符。
第十九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收款项管理制度,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对呆账、坏账等不良资产,要及时清理,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报批程序进行申报,以提高资产优质率。
第二十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选择供应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要采取招标等方式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存货管理要正确确定实际成本的核算方法,可以选择会计制度确定的方法。方法一经确定,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师财务局备案,一年后确需变更的,报师财务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企业存货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批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核算、调配、维护等管理工作,建立房屋、车辆、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配置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需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师财务局审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经师财务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企业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单项投资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主决定;10万元(含)—20万元的,报主管部门审批;20万元(含)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师国资委审核,报师审批。企业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无论数额大小,一律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师国资委审核,报师审批。
第二十六条企业购置公务用车,由主管部门会同国资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师审批。购置标准和采购程序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企业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企业要定期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和清理。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九条企业资产出租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不得随意出租,严禁租金收入不入账、少入账。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的资产须报师国资委备案,到期后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企业的资产对外投资、增资或者发生产权转移、清算,由企业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但必须事先征得师国资委的认可。
第三十一条企业对外投资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师国资委审核,报师审批。
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得对非国有企业和个人进行担保。对国有企业进行担保,应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担保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主决定;5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主管部门审批;1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师国资委审批;200万元(含)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师国资委审核,报师审批(师属团场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师财务局审核,以下同)。
第三十三条企业公益性捐赠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师以上及部门进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一次性捐赠在2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主决定;2万元(含)—5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师国资委审批。5万元(含)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师国资委审核,报师审批。一年内捐赠总额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
第三十四条资产处置及损失核销程序:
(一)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报损以及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按师有关规定执行。
(二)担保损失的核销,由企业书面提出核销损失的申请,详细说明担保的过程及造成损失的原因,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师国资委审核,报师审批。
 
第五章 成本控制管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要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六条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三十七条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企业要依照兵团、兵团有关主管部门和师、师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不准承担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中需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企业原则上不准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企业除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商业性保险费外,不准为职工支付其它商业性保险费。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符合规定使用范围的,可按实列支,但列入总额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按实列支,但列入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超过部分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师财务局审批,并在下一年度扣回。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按实拨缴,但拨缴总额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第四十一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列支,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个别企业确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超支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师审批。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参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实列支,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个别企业确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超支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师审批。对于广告和业务宣传可以招标形式进行的,应进行公开招标。
第四十三条企业要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企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一律不支付。
第四十四条企业的人员应当根据职能、规模及工作任务,本着合理、高效的原则,进行定员、定岗。年初提出本年度企业用工计划,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师国资委审核,报师审批。
第四十五条企业人员的工资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的办法(具体方法由师国资委另行制订)。年初由企业根据企业实有人数提出本年度工资发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师国资委审批。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原则上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上年度实际工资水平核定。
第四十六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办法,根据工作业绩,在各类人员内适当拉开档次,以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
 
第六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四十七条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手续费、劳务费等收入,全部属于企业。企业要对各项收入进行真实、完整核算,不得截留。
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师国资委批准后用盈余公积进行弥补。
第四十九条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报师国资委审批。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
入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具体
分配方法由师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五十条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企业要依法接受师财务局、国资委、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五十二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师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师财务局、国资委以及师其他部门、机构有关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师财务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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