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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发改委 | 作者:发改委 | 日期: 2015-09-03 | 浏览 356 次]
导 读 : 为加大排污费政策实施力度,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务部、环保部等...。
    为加大排污费政策实施力度,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务部、环保部等三部委颁发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的要求,现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每个污染当量由0.60元提高到1.20元。
   (二)污水中的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标准每个污染当量由0.70元提高到1.40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二、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
    为鼓励排污者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惩罚超标准排放,增加排污者治污减排积极性,对污染物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一)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该项污染物排污费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该项污染物按收费标准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企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三、排污费征收、减征、缓征等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一是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污染费。二是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2015年6月底前,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是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
    五、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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