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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来源:统计局 | 作者:统计局 | 日期: 2015-08-05 | 浏览 439 次]
导 读 :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九师开展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九师开展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隶属九师管理和在九师辖区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九师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和布局,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状况以及各生产等要素的构成的基本情况;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等发展现状。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九师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九师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九师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315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67个,增长112.8%,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52个,增长4.3倍,第三产业法人单位263个,增长93.3%;产业活动单位205个,增加105个,增长105.0%;个体经营户3795个,增加59个,增长1.6%(详见表1-1)。
 


1-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指  标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315 100.0
   企业法人 162 51.4
   机关、事业法人 114 36.2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39 12.4
二、产业活动单位 205 100.0
   第二产业 30 14.6
   第三产业 175 85.4
三、个体经营户 3795 100.0
   第二产业 104 2.7
   第三产业 3691 97.3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8个,占27.9%;批发和零售业67个,占21.2%;制造业40个,占12.7%;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322个,占61.2%;住宿和餐饮业660个,占17.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84个,占10.1%(详见表1-2)。


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指  标 法人单位(个) 个体经营户
(个)
合 计 315 3795
采矿业   6
制造业 40 9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  
建筑业 5 4
批发和零售业 67 232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 28
住宿和餐饮业 3 66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 20
金融业 2 -
房地产业 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 1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8 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 1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 384
教育 19 6
卫生和社会工作 14 2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 9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8 -
  注:表2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法人单位11个;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118个,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个体户数包含无挂靠运输个体户。
 

  2013年末,九师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62个,比2008年末增加14个,增长9.5%。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1.7%,私营企业占40.1%(详见表1-3)。


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指  标 企业法人单位(个)
合 计 162
内资企业 162
 国有企业 19
 集体企业 1
 有限责任公司 47
 股份有限公司 2
 私营企业 65
 其他企业 28
 

  二、从业人员状况
  2013年末,全九师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7678人,比2008年末增加2576人,增长48.3%,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940人,增长93.9%,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738人,增长29.4%。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7263人,比2008年末增加1149人,增长18.8%。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980人,占25.8%;教育1164人,占15.2%;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65人,占11.2%。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3639人,占50.1%;住宿和餐饮业1766人,占24.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84,占8.0%(详见表1-4)。
 


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指  标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人)
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人)
合 计 7678 7263
采矿业   54
制造业 1980 52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9  
建筑业 801 17
批发和零售业 816 363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8 62
住宿和餐饮业 116 1766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 36
金融业 134  
房地产业 6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8 3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39 2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6 1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 584
教育 1164 37
卫生和社会工作 813 4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6 170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65 0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76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62人。
  三、企业资产规模
  2013年末,全九师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52.6亿元,比2008年末增加42.67亿元,增长5.3倍。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57.7%,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42.3%。
     四、小微企业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九师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50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92.6%。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业65个,占40.1%;工业44个,占27.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个,占3.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各6个,占3.7%。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2684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5.7%。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212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20.6%;批发业646人,占11%;建筑业268人,占4.6%。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74631万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52.2%。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17897万元,占22.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9997万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15.2%;批发业48579万元,占9.2%。(详见表1-5)。
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指  标 企业法人单位
(个)
从业人员
(人)
资产总计
(万元)
合 计 150 2684 274631
工业  44 1212 117897
建筑业 3 268 2187
批发和零售业 65 646 4857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 116 12356
住宿和餐饮业 3 116 2830
房地产开发经营 3 31 156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 43 79997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 151 327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42 4227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 4 7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39 340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法人单位4个,从业人员16人,资产总计1300万元。
 

   五、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九师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51.4%,比2008年末提高了34.9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36.2%,下降了36.7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2%。
  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16.5%,第三产业占83.5%;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38.3%,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61.7%。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
[3]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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