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九师开展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隶属九师管理和在九师辖区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九师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和布局,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状况以及各生产等要素的构成的基本情况;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等发展现状。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九师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九师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九师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315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67个,增长112.8%,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52个,增长4.3倍,第三产业法人单位263个,增长93.3%;产业活动单位205个,增加105个,增长105.0%;个体经营户3795个,增加59个,增长1.6%(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 ||
指 标 | 单位数(个) | 比重(%) |
一、法人单位 | 315 | 100.0 |
企业法人 | 162 | 51.4 |
机关、事业法人 | 114 | 36.2 |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 39 | 12.4 |
二、产业活动单位 | 205 | 100.0 |
第二产业 | 30 | 14.6 |
第三产业 | 175 | 85.4 |
三、个体经营户 | 3795 | 100.0 |
第二产业 | 104 | 2.7 |
第三产业 | 3691 | 97.3 |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8个,占27.9%;批发和零售业67个,占21.2%;制造业40个,占12.7%;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322个,占61.2%;住宿和餐饮业660个,占17.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84个,占10.1%(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 ||
指 标 | 法人单位(个) | 个体经营户 (个) |
合 计 | 315 | 3795 |
采矿业 | 6 | |
制造业 | 40 | 93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7 | |
建筑业 | 5 | 4 |
批发和零售业 | 67 | 2322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8 | 28 |
住宿和餐饮业 | 3 | 660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 | 20 |
金融业 | 2 | - |
房地产业 | 4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9 | 18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8 | 8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5 | 10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2 | 384 |
教育 | 19 | 6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4 | 25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2 | 93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88 | - |
注:表2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法人单位11个;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118个,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个体户数包含无挂靠运输个体户。 |
2013年末,九师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62个,比2008年末增加14个,增长9.5%。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1.7%,私营企业占40.1%(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 |
指 标 | 企业法人单位(个) |
合 计 | 162 |
内资企业 | 162 |
国有企业 | 19 |
集体企业 | 1 |
有限责任公司 | 47 |
股份有限公司 | 2 |
私营企业 | 65 |
其他企业 | 28 |
二、从业人员状况
2013年末,全九师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7678人,比2008年末增加2576人,增长48.3%,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940人,增长93.9%,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738人,增长29.4%。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7263人,比2008年末增加1149人,增长18.8%。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980人,占25.8%;教育1164人,占15.2%;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65人,占11.2%。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3639人,占50.1%;住宿和餐饮业1766人,占24.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84,占8.0%(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 ||
指 标 |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人) |
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人) |
合 计 | 7678 | 7263 |
采矿业 | 54 | |
制造业 | 1980 | 523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59 | |
建筑业 | 801 | 17 |
批发和零售业 | 816 | 3639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38 | 62 |
住宿和餐饮业 | 116 | 1766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0 | 36 |
金融业 | 134 | |
房地产业 | 62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68 | 34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239 | 20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6 | 12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5 | 584 |
教育 | 1164 | 37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813 | 47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16 | 170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865 | 0 |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76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62人。 |
2013年末,全九师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52.6亿元,比2008年末增加42.67亿元,增长5.3倍。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57.7%,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42.3%。
四、小微企业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九师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50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92.6%。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业65个,占40.1%;工业44个,占27.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个,占3.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各6个,占3.7%。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2684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5.7%。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212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20.6%;批发业646人,占11%;建筑业268人,占4.6%。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74631万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52.2%。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17897万元,占22.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9997万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15.2%;批发业48579万元,占9.2%。(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 |||
指 标 | 企业法人单位 (个) |
从业人员 (人) |
资产总计 (万元) |
合 计 | 150 | 2684 | 274631 |
工业 | 44 | 1212 | 117897 |
建筑业 | 3 | 268 | 2187 |
批发和零售业 | 65 | 646 | 48579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5 | 116 | 12356 |
住宿和餐饮业 | 3 | 116 | 2830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3 | 31 | 1568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6 | 43 | 79997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6 | 151 | 3275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 | 42 | 4227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1 | 4 | 75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 | 39 | 340 |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法人单位4个,从业人员16人,资产总计1300万元。 |
五、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九师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51.4%,比2008年末提高了34.9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36.2%,下降了36.7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2%。
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16.5%,第三产业占83.5%;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38.3%,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61.7%。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
[3]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