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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师法院书记员工作考核办法
[来源:中级法院 | 作者:中级法院 | 日期: 2015-09-16 | 浏览 372 次]
导 读 : 为公正、客观、全面评价书记员工作,增强书记员的责任意识,促进书记员工作能力的提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公正、客观、全面评价书记员工作,增强书记员的责任意识,促进书记员工作能力的提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和《兵团法院书记员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九师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书记员工作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一)总体评价与量化评价相结合;
(二)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相结合;
(三)部门考评与法院考评相结合;
(四)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相互促进。
第二条 书记员工作考核的内容分为工作质量效率评价、工作数量评价和部门评价三部分,基础分值均为100分,分别按照50%、30%、20%的权重进行折算。三项考核内容基本分之和为考核总分。
第三条 工作质量效率评价(50分,具体考评项目见表一),由程序类工作情况(25分)、笔录和文书校对工作情况(40分)、卷宗装订和归档情况(35分)三部分组成。该项考核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审判人员案件质量时一并进行,计算出书记员每个案件的得分和所抽查案件的平均分,将平均分按50%权重折算。
第四条 工作数量评价(30分,具体考评项目见表二)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书记员实际记录已归档案件数量统计,书记员达到人均记录数的得满分,不足人均记录数的按不足比例计分。此项分数按30%权重折算。
第五条 部门评价(20分。具体考评项目见表三)由书记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全体审判人员对被考核人的业务技能(40分)、责任意识(30分)、工作主动性(20分)、纪律作风(10分)四个方面进行综合测评,以所有测评人员测评的平均分按20%权重折算。
第六条 为了提高业务技能,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年应当举办书记员业务技能竞赛。书记员参加业务技能竞赛获奖的,按获奖一、二、三等次分别在总分基础上加4分、3分、2分。
第七条 书记员工作考核每年组织一次,其中工作质量效率评价和工作数量评价考核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部门评价考核由各审判执行部门组织实施,对书记员进行测评后,将测评汇总表加盖部门印章后报审判管理办公室。书记员部门评价考核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审判管理办公室对书记员工作考核情况进行汇总,送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书记员工作考核结果纳入九师法院工作人员业绩考核范围,作为书记员年终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九师法院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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