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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 作者:办公室 | 日期: 2016-08-15 | 浏览 299 次]
导 读 :师办发〔2015〕51号各团场,师机关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保护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
师办发〔2015〕51号
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保护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现将《九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九师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九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九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师范围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师、团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师(团)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
(一)师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师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师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师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团场负责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师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师党委及师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师域范围内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各部门紧急救援;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师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师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团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师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师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师指挥部的日常事务以及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归档;指导各团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各团场参照师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各团场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部门,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团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团场和师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团场要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确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目标,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发放“防灾明白卡”。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团场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连队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职工,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职工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各团场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师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所在的团场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职工群众。各单位和当地职工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各团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机构对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师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同时上报兵团国土资源局。
各团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机构对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师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也可同时上报兵团国土资源局。
2.速报的内容。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大型及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启动师及相关团场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的启动相关团场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团场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职工群众,对是否转移职工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由兵团组织,中型由师组织,小型由团场组织。同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二)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相关团场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各团场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师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五)监督检查
师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七、附则
(一)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团国土资源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团批准后实施。
(二)责任与奖惩
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追究。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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