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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劳动局 | 作者:劳动局 | 日期: 2016-12-26 | 浏览 110 次]
导 读 :各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各院(校)、直属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兵团机关各部门:为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各师(市) 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各院(校)、直属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兵团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推进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兵团党委组织部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27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程。
新聘用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采取考试、考察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在兵团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并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 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第六条 公开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名称及岗位设置、空缺情况;
(二)拟招聘岗位和拟招聘人员数量;
(三)拟招聘人员所需资格条件;
(四)招聘组织方式和时间、地点;
(五)考试、考察、体检方式;
(六)开考、入闱比例;
(七)招聘信息发布、拟聘人员名单公示渠道、举报或投诉电话;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兵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报兵团主管机关核准备案;师管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报师主管机关核准备案。
第三章 公布招聘信息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公布招聘信息。公布的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核准备案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岗位资格条件应当科学合理,不得设置特指性、排他性、歧视性条件或者与岗位无关的条件。
第九条 招聘信息应当在主管机关网站、主管部门网站、招聘单位网站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招聘信息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报招聘方案核准备案机关同意后变更。
第四章 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第十条 公开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审查的招聘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聘信息公布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主管机关应当对资格审查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时,应当查验核实应聘人员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可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第五章 考试和考察
第十二条 考试可由主管部门或者招聘单位组织。确有必要的,也可由主管机关统一组织。
考试的开考比例,即一个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应当不低于3:1。对南疆地区、少数特殊行业、特殊专业或者资格条件要求较高,且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降低开考比例或者达不到开考比例需取消公开招聘计划的,应当报主管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三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现场操作等方式。考试内容应当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商主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制定考试工作方案,规范命题、考试、阅卷评分等环节,并按人事考试工作规程组织考试。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笔试结束后1个月内,按照招聘信息载明的方式公布成绩。
命题及考务也可委托人事考试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笔试结束后,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并按照不低于1:3的入闱比例和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面试人选,向社会公布。南疆地区、艰苦行业、急需紧缺专业等特殊岗位,经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降低面试人选的入闱比例。
第十六条 面试由招聘单位商其主管部门、主管机关组织,实施前应当制定面试工作方案,并报主管机关备案。面试重点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面试考官小组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外聘考官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面试考官,应以同行专家为主。
组织面试时,应当保证同一岗位的考生由同一组考官、在同一天内进行。
第十七条 面试成绩必须经主考官和考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在每个岗位或者每场面试结束后,当场向面试人员宣布。
第十八条 面试结束后,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成绩计算方法计算应聘人员的总成绩,按不高于1:2的入闱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同一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情形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
第十九条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创新团队,经兵团主管机关核准备案,可简化程序,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考察;
(二) 体检;
(三) 公示;
(四) 聘用。
第二十条 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进行考察。考察要全方位了解拟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人际关系、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等,对被考察者作出全面、客观的书面考察结论。考察结论作为聘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采取考察方式公开招聘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和创新团队成员,在招聘单位的服务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第六章 体 检
第二十二条 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从考察合格人员中,按招聘人数1:1的入闱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第二十三条 体检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必要时,可由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组织。
第二十四条 体检应当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录用公务员的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招聘岗位对应聘人员体质有特殊要求的,须在招聘信息中注明,并在考试或考察之前安排测试、体检。
体检所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
第二十五条 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须自被告知体检结果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可在另行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检一次,复检结论为最终结果。
第七章 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第二十六条 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在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在通过考试、考察、体检的应聘人员中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报主管机关同意后按招聘方案规定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单位名称;
(二)招聘岗位情况;
(三)拟聘人员基本情况;
(四)监督人及监督电话。
第二十八条 拟聘人员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反映问题经查实影响聘用的,不予聘用,由招聘单位将理由告知拟聘人员。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原则,从应聘人员中依次递补。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的;
(四)其他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情形。
已办理备案的不再递补。
第八章 订立聘用合同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条 对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拟聘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与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公开招聘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初次就业人员与聘用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的职责,强化监督,指导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组织公开招聘时,应当将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与该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参加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严肃公开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应聘人员,由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决定取消考试资格;对违反本规程且已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招聘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对有工作单位的应聘人员,主管部门可将应聘人员违反招聘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转送应聘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招聘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处理,并应当将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和主管机关。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处理,并应当将处理结果报主管机关。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主管机关工作人员,主管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处理。
受到处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再参加公开招聘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主管机关应当视不同情况责令纠正或决定停止当次公开招聘。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公开招聘工作中形成的书面材料,保存方式和期限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为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推进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兵团党委组织部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27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程。
新聘用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采取考试、考察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在兵团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并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 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第六条 公开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名称及岗位设置、空缺情况;
(二)拟招聘岗位和拟招聘人员数量;
(三)拟招聘人员所需资格条件;
(四)招聘组织方式和时间、地点;
(五)考试、考察、体检方式;
(六)开考、入闱比例;
(七)招聘信息发布、拟聘人员名单公示渠道、举报或投诉电话;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兵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报兵团主管机关核准备案;师管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报师主管机关核准备案。
第三章 公布招聘信息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公布招聘信息。公布的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核准备案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岗位资格条件应当科学合理,不得设置特指性、排他性、歧视性条件或者与岗位无关的条件。
第九条 招聘信息应当在主管机关网站、主管部门网站、招聘单位网站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招聘信息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报招聘方案核准备案机关同意后变更。
第四章 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第十条 公开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审查的招聘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聘信息公布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主管机关应当对资格审查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时,应当查验核实应聘人员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可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第五章 考试和考察
第十二条 考试可由主管部门或者招聘单位组织。确有必要的,也可由主管机关统一组织。
考试的开考比例,即一个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应当不低于3:1。对南疆地区、少数特殊行业、特殊专业或者资格条件要求较高,且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降低开考比例或者达不到开考比例需取消公开招聘计划的,应当报主管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三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现场操作等方式。考试内容应当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商主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制定考试工作方案,规范命题、考试、阅卷评分等环节,并按人事考试工作规程组织考试。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笔试结束后1个月内,按照招聘信息载明的方式公布成绩。
命题及考务也可委托人事考试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笔试结束后,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并按照不低于1:3的入闱比例和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面试人选,向社会公布。南疆地区、艰苦行业、急需紧缺专业等特殊岗位,经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降低面试人选的入闱比例。
第十六条 面试由招聘单位商其主管部门、主管机关组织,实施前应当制定面试工作方案,并报主管机关备案。面试重点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面试考官小组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外聘考官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面试考官,应以同行专家为主。
组织面试时,应当保证同一岗位的考生由同一组考官、在同一天内进行。
第十七条 面试成绩必须经主考官和考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在每个岗位或者每场面试结束后,当场向面试人员宣布。
第十八条 面试结束后,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成绩计算方法计算应聘人员的总成绩,按不高于1:2的入闱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同一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情形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
第十九条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创新团队,经兵团主管机关核准备案,可简化程序,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考察;
(二) 体检;
(三) 公示;
(四) 聘用。
第二十条 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进行考察。考察要全方位了解拟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人际关系、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等,对被考察者作出全面、客观的书面考察结论。考察结论作为聘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采取考察方式公开招聘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和创新团队成员,在招聘单位的服务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第六章 体 检
第二十二条 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从考察合格人员中,按招聘人数1:1的入闱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第二十三条 体检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必要时,可由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组织。
第二十四条 体检应当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录用公务员的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招聘岗位对应聘人员体质有特殊要求的,须在招聘信息中注明,并在考试或考察之前安排测试、体检。
体检所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
第二十五条 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须自被告知体检结果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可在另行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检一次,复检结论为最终结果。
第七章 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第二十六条 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在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在通过考试、考察、体检的应聘人员中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报主管机关同意后按招聘方案规定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单位名称;
(二)招聘岗位情况;
(三)拟聘人员基本情况;
(四)监督人及监督电话。
第二十八条 拟聘人员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反映问题经查实影响聘用的,不予聘用,由招聘单位将理由告知拟聘人员。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原则,从应聘人员中依次递补。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的;
(四)其他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情形。
已办理备案的不再递补。
第八章 订立聘用合同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条 对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拟聘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与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公开招聘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初次就业人员与聘用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的职责,强化监督,指导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组织公开招聘时,应当将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与该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参加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严肃公开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应聘人员,由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决定取消考试资格;对违反本规程且已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招聘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对有工作单位的应聘人员,主管部门可将应聘人员违反招聘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转送应聘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招聘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处理,并应当将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和主管机关。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处理,并应当将处理结果报主管机关。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主管机关工作人员,主管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处理。
受到处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再参加公开招聘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主管机关应当视不同情况责令纠正或决定停止当次公开招聘。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公开招聘工作中形成的书面材料,保存方式和期限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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