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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来源:建设局环保局 | 作者:建设局环保局 | 日期: 2017-07-19 | 浏览 46 次]
导 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兵团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兵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兵建电[2017...。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兵团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兵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兵建电[2017]92号),切实开展好2017年7月至10月安产大检查工作,坚决防范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决定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织的检查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改。
我局决定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马体涛 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张海祥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
成 员:余兵、杨胜霖、董鹏辉、王晓彬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九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张海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转发兵团建设局<关于印发兵团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师建发〔2017〕17号)和《转发兵团建设局<关于印发兵团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巡查暗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师建发〔2017〕16号)的有关有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检查范围涉及所有在建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重点是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和专项治理开展情况等。
(一)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履责情况。建设单位是否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工程周边环境的相关资料,是否保障危大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并在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是否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勘察单位是否针对工程实际,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是否在设计文件中列出可能涉及到的危大工程,是否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监理单位是否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是否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是否参加危大工程验收等。
(二)危大工程管控情况。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文件是否进行学习和传达,是否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全员是否了解相关内容;五项危大工程施工安全要点是否制作标牌悬挂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施工单位在危大工程实施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是否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施工企业、项目安全保障体系是否完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岗履职;实物样板交底、领导带班等制度是否执行到位;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筑施工非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施工现场示范按照消防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7年7月中旬前。各单位要结合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管理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工作方案,对工作方案进行宣传、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7月中旬至7月底。我局将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及贯彻落实国家及兵团有关危大工程的工作部署,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原则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中有关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由相关单位和项目部填写检查情况表格,并存档备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8月初至11月底。我局将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督促整改。我局将在下半年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把危大工程列入巡查重点,并对各单位开展的巡查暗访情况进行督查,在重要节点和敏感时段加大巡查暗访频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要意义,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检查,狠抓落实。各责任主体要应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检查工作,实施定期全覆盖检查制度。我局将采用“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方式实施,加强对管理差、隐患多的企业和工程项目的检查,有条件的还要加大监督检查频率。检查工作必须建立台账,有记录可询。
(三)加强执法,严厉查处。各责任主体要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限期逐一整改到位; 对涉及到结构安全等重大隐患的,要求立即停工整改,挂牌督办,并实行施工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直至隐患消除为止;对于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或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立即责令整改,依法实施责令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及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存在履责不到位、管理不力、隐患严重的相关责任方和责任人,我局将照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织的检查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改。
我局决定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马体涛 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张海祥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
成 员:余兵、杨胜霖、董鹏辉、王晓彬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九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张海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转发兵团建设局<关于印发兵团建设局房屋市政工程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师建发〔2017〕17号)和《转发兵团建设局<关于印发兵团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巡查暗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师建发〔2017〕16号)的有关有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检查范围涉及所有在建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重点是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和专项治理开展情况等。
(一)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履责情况。建设单位是否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工程周边环境的相关资料,是否保障危大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并在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是否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勘察单位是否针对工程实际,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是否在设计文件中列出可能涉及到的危大工程,是否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监理单位是否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是否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是否参加危大工程验收等。
(二)危大工程管控情况。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文件是否进行学习和传达,是否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全员是否了解相关内容;五项危大工程施工安全要点是否制作标牌悬挂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施工单位在危大工程实施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是否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施工企业、项目安全保障体系是否完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岗履职;实物样板交底、领导带班等制度是否执行到位;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筑施工非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施工现场示范按照消防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7年7月中旬前。各单位要结合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管理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工作方案,对工作方案进行宣传、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7月中旬至7月底。我局将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及贯彻落实国家及兵团有关危大工程的工作部署,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原则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中有关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由相关单位和项目部填写检查情况表格,并存档备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8月初至11月底。我局将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督促整改。我局将在下半年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把危大工程列入巡查重点,并对各单位开展的巡查暗访情况进行督查,在重要节点和敏感时段加大巡查暗访频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要意义,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检查,狠抓落实。各责任主体要应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检查工作,实施定期全覆盖检查制度。我局将采用“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方式实施,加强对管理差、隐患多的企业和工程项目的检查,有条件的还要加大监督检查频率。检查工作必须建立台账,有记录可询。
(三)加强执法,严厉查处。各责任主体要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限期逐一整改到位; 对涉及到结构安全等重大隐患的,要求立即停工整改,挂牌督办,并实行施工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直至隐患消除为止;对于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或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立即责令整改,依法实施责令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及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存在履责不到位、管理不力、隐患严重的相关责任方和责任人,我局将照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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