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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兵团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起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问责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将实行终身追究制。
《细则》共24条,适用于师市、团场(乡镇)党政领导成员;兵团、师市、团场(乡镇)党政有关部门及机构的领导人员。要求师市、团场(乡镇)党政对本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相应责任;兵团、师市、团场(乡镇)党政有关部门及机构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细则》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决不允许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置若罔闻、阳奉阴违,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细则》要求,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细则》规定,相关师市、团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成员,相关师市、团场(乡镇)党政有关领导成员,兵团、师市、团场(乡镇)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追究。
《细则》规定,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水利(水产)、农林畜等各级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形成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同时将调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
《细则》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责任人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实施责任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已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