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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来源:劳动局 | 作者:劳动局 | 日期: 2017-05-23 | 浏览 52 次]
导 读 : 关于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兵团党委关于社保惠民的要求,兵团人社局、财务局联合下发《兵团关于实施人身意外伤...。
关于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兵团党委关于社保惠民的要求,兵团人社局、财务局联合下发《兵团关于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兵人社发[2016]141号)。为抓好九师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落实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执行时间
此项惠民政策自2016年10月26日起执行。
二、责任主体
该保险是由政府主导,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由中国人寿和中华财险等6家保险公司联合承办。
三、保障范围
兵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残疾和住院医疗等给予补偿,保障范围包括兵团范围内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和援疆工作人员。
四、筹资水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初期,筹资水平按10元∕人·年的标准执行,被保险人个人不缴费。
五、赔付标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在实施初期年度赔付标准如下:1.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一次性赔付5万元,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按评残等级赔付(赔付不超过5万元);2.因意外伤害在门诊或住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赔付1.5万元(免赔额100元/次,赔付比例100%);3.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每日赔付住院津贴20元(每次住院最高赔付30日;累计住院最高赔付90天),最高赔付0.18万元。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就近到中国人寿或中华财险等受理机构进行办理。
报案与咨询电话95519 95585
第九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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