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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师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教育局 | 作者:库昆 | 日期: 2018-05-22 | 浏览 0 次]
导 读 :各团场政工办、社政科(民政科)、派出所;各学校: 根据兵团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
各团场政工办、社政科(民政科)、派出所;各学校:
根据兵团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现结合我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坚持规范发展并重,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教育生态,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设良好的环境氛围。
(二)任务目标。通过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清理无证无照、证照不全非法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严肃查处培训机构偏离正确方向的错误宣传、虚假宣传问题;坚决纠正部分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开展“应试”导向培训的问题;引导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保障全市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专项整治校外培训机构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何忠明 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高文明 教育局副局长
赵发兵 社区指导办主任
严万林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局长
成 员:库 昆 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
覃冠斌 民政局业务
范 娟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业务
下设专项治理行动办公室为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高文明兼任办公室主任,举报电话为0901-3382602,联系人库昆。
三、治理重点
(一)治理资质不全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
1、严格审查办学资质,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
2、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
3、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严格排查安全隐患,对办学培训场地改变建筑原使用性质,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培训行为
1、坚决纠正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外语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政策规定,将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任课教师信息、宣传广告等提交到九师教育局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治理学校和教师不良课外培训和教学行为
1、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
2、坚决查处一些学校将校舍、场地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办学,以各种名义举办或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文化课补习课,以及推荐、建议、要求、诱导、组织学生到校外补课或网上付费性学习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私自加重学生课业负担,自行组织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辅导,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课,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等行为。所有教师不得参加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要点解读、学科复习指导冲刺等,也不得赴异地有偿补课。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四、治理分工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教育部门牵头,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消防、社区等部门共同负责,各学校积极参与。
(一)教育部门与民政、人社局、公安、消防、社区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情况,集中整治。
(二)教育局负责治理辖区内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建立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台账,向社会公布经教育部门审批许可成立的合法规范培训机构名单。
(三)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填写《九师中小学校参加校外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5月3日前汇总上报教育局,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四)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由各学校负责落实,教育局负责督查。
(五)无证有照非法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在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范围开展教育培训业务。
五、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分五个阶段,根据需要,交叉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8年4月—5月)
各团场相关部门、各学校要提高思想认识,建立专项治理工作机制,成立“专项整治校外培训机构领导小组”,做好宣传发动和部署落实。
各团场相关部门、各学校、师直相关单位通过社区走访调研、中小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等多种途径,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将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精神传达到所有中小学校和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让学生、家长、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了解上级要求,积极参与专项治理;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邮箱,公开接受群众举报投诉,举报电话为0901-3382602,电子邮箱为njsjyj@126.com。各团场相关单位、各学校、师直相关单位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和各中小学校公示栏进行公布,接受群众举报投诉。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8年5月—6月)
各团场相关部门、各学校要在开展中小学生参加培训情况摸底调查、组织教育培训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教育、民政、人社局、综治、公安、消防、社区等相关单位、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拉网式大排查,全面排查培训机构的资质、场地、安全状况和办学行为,摸清辖区内开展校外培训业务的机构数量和主要违规、违法行为,建立台账。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8年6月—10月)
对排查阶段及后续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治理。
1、公布黑白名单。根据前期摸底情况,向社会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包括机构名称编号、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或资质不全以及存在不良培训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包括机构名称、编号、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列入原因、整改时限等。
2、无证无照非法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督促其限期依法申办相关证照,尽快使其合法办学;不具备办理证照条件或拒不申办证照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无证有照非法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督促其限期依法申办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教育培训业务;拒不整改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偏离正确办学方向进行提分、升学等学科培训效果的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培训机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按要求进行备案,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与备案一致,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5、培训机构超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擅自变更办学地点,不按规定收费退费,违规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授课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巩固成果阶段(2018年11月—12月)
各团场相关单位、各学校在继续开展治理的基础上,对前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深入分析,梳理汇总发现的问题,总结提炼有效的管理经验,树立规范办学典型,研究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举措,构建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常抓不懈。
(五)专项督查阶段(2019年1月—6月)
九师教育、民政、人社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各团场、师部辖区内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团场相关部门、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订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严格审批标准,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确保专项治理任务如期完成。
(二)严格执法,堵疏结合。专项治理行动要依法依规,堵疏结合,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向培养学生综合素质能力转型;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凡举报必核查、凡查实必查处,并追究属地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形成高压态势,起到震慑作用,确保本地培训机构违规办学问题得以根本解决;要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治理行动。
(三)加大宣传,形成合力。各团场相关部门、各学校要加大专项治理工作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选择规范、合格的民办培训机构,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
专项治理期间,各团场相关部门、师直相关单位填报《九师无证无照非法开展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附件1)、《九师无证有照非法开展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九师经过审批的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5月25日前通过邮箱报师教育局。联系人:库昆,联系电话:0901--3382602。
附件:1.九师无证无照非法开展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2.九师无证有照非法开展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3.九师经过审批的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4.九师中小学校参加校外培训情况统计表
九师教育局 九师民政局 九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5日
根据兵团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现结合我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坚持规范发展并重,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教育生态,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设良好的环境氛围。
(二)任务目标。通过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清理无证无照、证照不全非法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严肃查处培训机构偏离正确方向的错误宣传、虚假宣传问题;坚决纠正部分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开展“应试”导向培训的问题;引导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保障全市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专项整治校外培训机构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何忠明 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高文明 教育局副局长
赵发兵 社区指导办主任
严万林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局长
成 员:库 昆 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
覃冠斌 民政局业务
范 娟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业务
下设专项治理行动办公室为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高文明兼任办公室主任,举报电话为0901-3382602,联系人库昆。
三、治理重点
(一)治理资质不全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
1、严格审查办学资质,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
2、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
3、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严格排查安全隐患,对办学培训场地改变建筑原使用性质,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培训行为
1、坚决纠正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外语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政策规定,将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任课教师信息、宣传广告等提交到九师教育局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治理学校和教师不良课外培训和教学行为
1、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
2、坚决查处一些学校将校舍、场地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办学,以各种名义举办或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文化课补习课,以及推荐、建议、要求、诱导、组织学生到校外补课或网上付费性学习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私自加重学生课业负担,自行组织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辅导,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课,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等行为。所有教师不得参加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要点解读、学科复习指导冲刺等,也不得赴异地有偿补课。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四、治理分工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教育部门牵头,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消防、社区等部门共同负责,各学校积极参与。
(一)教育部门与民政、人社局、公安、消防、社区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情况,集中整治。
(二)教育局负责治理辖区内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建立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台账,向社会公布经教育部门审批许可成立的合法规范培训机构名单。
(三)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填写《九师中小学校参加校外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5月3日前汇总上报教育局,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四)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由各学校负责落实,教育局负责督查。
(五)无证有照非法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在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范围开展教育培训业务。
五、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分五个阶段,根据需要,交叉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8年4月—5月)
各团场相关部门、各学校要提高思想认识,建立专项治理工作机制,成立“专项整治校外培训机构领导小组”,做好宣传发动和部署落实。
各团场相关部门、各学校、师直相关单位通过社区走访调研、中小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等多种途径,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将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精神传达到所有中小学校和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让学生、家长、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了解上级要求,积极参与专项治理;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邮箱,公开接受群众举报投诉,举报电话为0901-3382602,电子邮箱为njsjyj@126.com。各团场相关单位、各学校、师直相关单位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和各中小学校公示栏进行公布,接受群众举报投诉。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8年5月—6月)
各团场相关部门、各学校要在开展中小学生参加培训情况摸底调查、组织教育培训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教育、民政、人社局、综治、公安、消防、社区等相关单位、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拉网式大排查,全面排查培训机构的资质、场地、安全状况和办学行为,摸清辖区内开展校外培训业务的机构数量和主要违规、违法行为,建立台账。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8年6月—10月)
对排查阶段及后续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治理。
1、公布黑白名单。根据前期摸底情况,向社会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包括机构名称编号、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或资质不全以及存在不良培训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包括机构名称、编号、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列入原因、整改时限等。
2、无证无照非法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督促其限期依法申办相关证照,尽快使其合法办学;不具备办理证照条件或拒不申办证照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无证有照非法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督促其限期依法申办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教育培训业务;拒不整改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偏离正确办学方向进行提分、升学等学科培训效果的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培训机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按要求进行备案,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与备案一致,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5、培训机构超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擅自变更办学地点,不按规定收费退费,违规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授课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巩固成果阶段(2018年11月—12月)
各团场相关单位、各学校在继续开展治理的基础上,对前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深入分析,梳理汇总发现的问题,总结提炼有效的管理经验,树立规范办学典型,研究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举措,构建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常抓不懈。
(五)专项督查阶段(2019年1月—6月)
九师教育、民政、人社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各团场、师部辖区内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团场相关部门、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订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严格审批标准,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确保专项治理任务如期完成。
(二)严格执法,堵疏结合。专项治理行动要依法依规,堵疏结合,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向培养学生综合素质能力转型;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凡举报必核查、凡查实必查处,并追究属地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形成高压态势,起到震慑作用,确保本地培训机构违规办学问题得以根本解决;要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治理行动。
(三)加大宣传,形成合力。各团场相关部门、各学校要加大专项治理工作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选择规范、合格的民办培训机构,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
专项治理期间,各团场相关部门、师直相关单位填报《九师无证无照非法开展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附件1)、《九师无证有照非法开展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九师经过审批的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5月25日前通过邮箱报师教育局。联系人:库昆,联系电话:0901--3382602。
附件:1.九师无证无照非法开展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2.九师无证有照非法开展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3.九师经过审批的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4.九师中小学校参加校外培训情况统计表
九师教育局 九师民政局 九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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