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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
[来源:劳动局 | 作者:劳动局 | 日期: 2016-08-22 | 浏览 307 次]
导 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师人社发〔2016〕28号 第九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 保贷款的管理(暂...。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师人社发〔2016〕28号
 
                                  第九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
                                                                 保贷款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团场,师朝阳新区管委会:
为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充分发挥师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主渠道作用,结合九师实际,现将《第九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九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8日
 
 
 
 

第九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
担保贷款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充分发挥师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主渠道作用,根据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6]49号)文件精神,结合九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九师辖区内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贷款的对象、额度、期限及贴息:
(一)对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合伙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期内给予50%的贴息。
(二)对职工人数3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除外)以及集中使用残疾人或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期内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
第四条申请流程:
(一)由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向所在地的团场劳资(社政)科或师朝阳新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第九师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第九师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附件2),并提交贷款相关资料。
(二)企业所在地劳资(社政)科或师朝阳新区管委会接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基础资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在《第九师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
(三)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复审材料后,会同师财务局、信贷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第九师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交师担保机构审核。
(四)师担保机构收到贷款资料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送达信贷银行。信贷银行按有关信贷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核发工作。
第五条借款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报送下列有关材料:
(一)基础资料
    1、借款申请书(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各2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4、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及当年新招用人员花名册;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单据;发放工资的支付凭证;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及企业财务报表(各2份);
    5、借款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基本情况表和资格认定表(2份)。
(二)反担保资料
    1、企业担保
(1)担保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公司章程;
(5)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
(6)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7)企业预留印鉴卡。
(8)担保企业或个人在借款企业开户银行预存资金,作为担保金(按信贷银行实际评估确定发放金额为准),由信贷银行代为冻结管理。
     2、抵(质)押品担保
企业法人房屋(房产证)、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厂房、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企业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动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抵(质)押,按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可(出具评估报告)、公证处公证(出具公证书),方可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主要来源于兵团拨款,专户储存于承担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款专项用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第七条贷款跟踪服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实地考察和跟综服务,密切了解掌握动态变化。如经营状况有风险的,及时会同小额担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采取措施,确保贷款的安全,防止出现呆帐、坏帐情况。
第八条到期还款。按照商业银行放贷提供的贷款凭证,小额担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在到期还款前1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企业下达还款通知书,借款企业在到期还款前7个工作日将还款金额汇入小额担保贷款公司账户或自行到指定信贷银行进行还款。对不按期还款出现逾期的或恶意不归还贷款的借款企业,信贷银行应向小额担保贷款公司提供名单。催款方式:一是小额担保贷款公司向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下达催款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担保企业不为其偿还本金,将担保企业在借款企业开户银行冻结的担保金代为偿还;二是通过法律手段追缴借款企业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第九条本办法由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第九师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基本情况表
      2、第九师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http://www.oldfz.com/uploadfile/2016/0822/20160822061916287.xls
http://www.oldfz.com/uploadfile/2016/0822/2016082206191888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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