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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公职律师的通知
[来源:司法局 | 作者:司法局 | 日期: 2013-07-09 | 浏览 1240 次]
导 读 :各团、机关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新司发〔2013〕23号),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新司发〔2013〕23号),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及各级工会公职人员,可以申报公职律师。各团场及师机关各部门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申报截止日期:2013年7月20日。
师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联系电话:3383066。
附件:1.《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2.公职律师执业证审批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新疆律师协会:
自2003年以来,我区在部分地、州、市及自治区区直单位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为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职律师试点部门、申请条件及业务范围
(一)试点部门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的规定及我厅《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司通〔2003〕93号),在现有基础上,将公职律师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区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及各级工会。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及各级工会从事法制工作或行政执法工作。
3.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5.通过新疆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律师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结业。
6.所在单位同意其从事公职律师工作。
7.无其他不宜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公职律师的申请和审批按自治区司法厅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的,应将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申请人为各地、州、市(区、县)政府部门的,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州、市司法局审核(兵团系统的报兵团司法局审核)。司法局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司法厅。
(三)业务范围
1.为本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参与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3.受本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
4.代理本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本部门的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二、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
(一)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二)公职律师所属部门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日常监督管理,律师协会应当对公职律师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由自治区律师协会制定)。对于长期不参加培训教育活动、长期不开展律师业务活动、不履行律师义务,以及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当收回其律师工作证书。
(三)公职律师因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律师协会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并建议所在部门予以相应处理。
(四)公职律师因工作调动到其他具备执业条件的单位,应当在调动后十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调到不具备执业条件的单位,应在调动后十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停止执业的报告,并将公职律师工作证书逐级上交到自治区司法厅注销。
(五)公职律师因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如果符合专职律师执业条件的,在申请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后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证。
三、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为公职律师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切实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提供良好环境。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对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交纳律师协会会费,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和保障。
(二)要严格执行公职律师执业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公职律师入口关。要着力加强对公职律师业务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应当及时成立公职律师工作委员会,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和保障公职律师切实发挥作用。要加大对公职律师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公职律师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试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上报自治区司法厅。
附:公职律师执业证审批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13年4月24日
填 表 要 求
一、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个人申请书。
五、申请人单位出具的从事法制工作或行政执法工作满两年并同意从事公职律师的意见;从事法制工作不满两年的,应提供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证明。
六、申请人单位或同级人事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的证明。
七、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师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联系电话:3383066。
附件:1.《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2.公职律师执业证审批表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新疆律师协会:
自2003年以来,我区在部分地、州、市及自治区区直单位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为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职律师试点部门、申请条件及业务范围
(一)试点部门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的规定及我厅《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司通〔2003〕93号),在现有基础上,将公职律师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区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及各级工会。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及各级工会从事法制工作或行政执法工作。
3.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5.通过新疆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律师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结业。
6.所在单位同意其从事公职律师工作。
7.无其他不宜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公职律师的申请和审批按自治区司法厅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的,应将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申请人为各地、州、市(区、县)政府部门的,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州、市司法局审核(兵团系统的报兵团司法局审核)。司法局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司法厅。
(三)业务范围
1.为本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参与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3.受本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
4.代理本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本部门的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二、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
(一)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二)公职律师所属部门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日常监督管理,律师协会应当对公职律师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由自治区律师协会制定)。对于长期不参加培训教育活动、长期不开展律师业务活动、不履行律师义务,以及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当收回其律师工作证书。
(三)公职律师因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律师协会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并建议所在部门予以相应处理。
(四)公职律师因工作调动到其他具备执业条件的单位,应当在调动后十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调到不具备执业条件的单位,应在调动后十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停止执业的报告,并将公职律师工作证书逐级上交到自治区司法厅注销。
(五)公职律师因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如果符合专职律师执业条件的,在申请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后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证。
三、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为公职律师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切实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提供良好环境。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对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交纳律师协会会费,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和保障。
(二)要严格执行公职律师执业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公职律师入口关。要着力加强对公职律师业务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应当及时成立公职律师工作委员会,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和保障公职律师切实发挥作用。要加大对公职律师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公职律师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试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上报自治区司法厅。
附:公职律师执业证审批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13年4月24日
公职律师执业证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族别 | 贴 照 片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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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籍贯 | |||||||||||
参加工作时间 | 入党团时间 | |||||||||||
毕业院校 | 专业 | 学历 | ||||||||||
取得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时间 | 资格证号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本人简历 | ||||||||||||
年 月至 年 月 | 在何地区何部门 | 任何职 | 证明人 | |||||||||
所在单位 鉴定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县、市司法局 呈报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地、州、市(兵团)司法局 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自治区司法厅审批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填 表 要 求
一、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个人申请书。
五、申请人单位出具的从事法制工作或行政执法工作满两年并同意从事公职律师的意见;从事法制工作不满两年的,应提供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证明。
六、申请人单位或同级人事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的证明。
七、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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