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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再规范保险企业准备金税收处理
[来源:财务局 | 作者:财务局 | 日期: 2015-12-04 | 浏览 304 次]
导 读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5号),对保险企业在执行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5号),对保险企业在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规定过程中有关计提准备金的税收处理事项进一步明确。
一是保险企业执行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保险企业因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与之前执行中国保险业监督委员会有关规定记得准本金形成的差额,计入保险企业应纳所得额。若准备金差额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分10年均匀计入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在分期计入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杨文杰)
一是保险企业执行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保险企业因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与之前执行中国保险业监督委员会有关规定记得准本金形成的差额,计入保险企业应纳所得额。若准备金差额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分10年均匀计入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在分期计入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杨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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