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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许可
[来源:劳动局 | 作者:劳动局 | 日期: 2015-08-26 | 浏览 307 次]
导 读 :工伤认定的设定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2010】8号)二、工伤认定申请(一)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
- 工伤认定的设定依据
二、工伤认定申请
(一)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材料补正和受理
(一)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申请者提供材料完整的(包括已按要求补正材料的),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
四、调查核实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应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者提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五、工伤认定会议讨论
组织召开工伤认定小组成员会议,对事故伤害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参加事故调查人员应全面汇报调查情况,并提出意见,会议应提出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的意见,由工伤认定小组负责人签名后,报主管领导审签。
六、工伤认定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七、工伤认定决定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送达时应填写《送达回执》,由接收人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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