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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审批行政许可
[来源:劳动局 | 作者:劳动局 | 日期: 2015-08-26 | 浏览 318 次]
导 读 :一、主要政策依据国发(1978)104号和劳部发(1999)8号文件。二、适用对象师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和企事业提前退休工种,因病或非因...。
一、主要政策依据
国发(1978)104号和劳部发(1999)8号文件。
二、适用对象
师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和企事业提前退休工种,因病或非因工提前退休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三、基本程序
(一)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用人单位在职工符合退休条
件前30日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公示程序无异议)办理退休手续。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退休审批:用人单位在职工人符合退休前30日,报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审批: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由本人书写退休申请,档案托管机构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公示程序无异议)办理退休手续。
(四)因病或非因工提前退休审核: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公示程序无异议)办理退休手续。
(五)办理退休所需材料
(1)本人档案材料。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退休公示有关材料。
(4)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有关原始依据材料。
(5)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要求补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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