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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根据劳动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及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能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药店。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通过GSP认证,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事故。
3、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一年内未发生违反药品价格的行为。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保证用药的品种和数量,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有购进验收记录;
5、在营业时间内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药品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书。
6、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有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专职操作人员及财务结算人员。
7、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库房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的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3、药学人员的名册、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及上岗证书。
4、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办法及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评审。
1、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零售药店向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2、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具备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制,对提交评审的零售药店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投票赞成定点即获通过。
4、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零售药店在公开的场合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颁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5、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与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资格的审核
1、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不再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零售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对审核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续签协议。
2、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参保人的投诉或反映,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个别审核,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定点零售服务或取消定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三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