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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师办发〔2015〕33号】
[来源:办公室 | 作者:办公室 | 日期: 2016-08-15 | 浏览 9 次]
导 读 :师办发〔2015〕33号各团场,师机关有关部门,朝阳新区管理委员会、巴克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莫合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经师同意,现将...。

师办发〔2015〕33号
 

各团场,师机关有关部门,朝阳新区管理委员会、巴克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莫合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经师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师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我师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为贯彻落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兵国土资发〔2015〕10号)等规定,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科学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落实“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行政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做好“控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不断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垦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更好地发挥安边固疆的稳定器、凝聚各族群众的大熔炉、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示范区作用。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战略,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一倍。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实施土地开发布局优化战略,完成团场部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积极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城镇集中,按规划实施连队居民点撤并转换,进一步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结构,适度提高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提高城镇工矿用地占建设用地总量的比重。
       ——土地存量挖潜和土地整治取得明显进展。实施土地内涵挖潜和综合整治战略,实施团场部棚户区改造,开展废弃工矿用地和低效用地再开发,“十二五”及“十三五”期间完成连队居民点建设用地复垦任务20.29公顷,土地批后供应率达90%以上,实际利用率达90%以上。
       ——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机制更加健全。“党委领导、行政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基本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更加完善,市场配置、政策激励、科技应用、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等节约集约用地机制更加完善,力争创建2个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团场。
       二、严格用地规模管控
       (三)严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在保障社会经济较快发展的前提下,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遏制建设用地低效利用。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相关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按照国家和兵团统一部署,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集约布局。
进一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推进土地资源综合统筹和高效配置;保障内地产业转移的企业及时落户,集中布局、集聚发展。
       严格土地利用计划管控,建立耕地指标预警制度,耕地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未利用地计划总量控制和实时备案。
       统筹规划管理,在确保我师90万亩耕地保有量以及耕地储备库指标的基础上,除此之外的耕地各团场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采取农用地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多种方式,做好退耕方案,报师同意后实施,要在2018年前全部退完。
       (四)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释放存量建设用地空间,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总量中的比重,各团场原则上不低于60%(不含工业园区和能源交通水利设施项目用地)。加快批而未用、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有效利用,将实际供地率作为审查批次用地的重要依据,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80%的团场(含工业园区),除国家、兵团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查,促进存量用地的盘活利用。严格执行依法收回闲置土地或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规定,加快闲置土地的认定、公示和处置;每年处置闲置土地面积必须大于新增闲置土地面积。建立健全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选址时尽量安排原有建设用地,推进团场部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利用和高效配置。逐步建立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推进工业用地等各类存量用地回购和转让,建立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激励机制。
       (五)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合理确定团场部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强化团场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整体控制,促进团场部紧凑发展,提高团场土地综合承载能力。进一步健全团场部功能混合和产镇融合,促进人口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加强工业园区用地功能改造,合理调整用地结构和布局,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较“十二五”明显提高。
推进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法制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鼓励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地下分层设立,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的出让最低价标准,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规定执行。
       三、优化土地开发利用格局
       (六)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发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管控作用,最大限度保护自然生态用地;加快划定团场部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在建设用地总规模范围内,适度增加城镇建设用地,预留城镇发展空间;构建拟建市、垦区中心城镇、一般团场城镇、中心连队居住区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城镇化格局。全面推进“三规合一”、“多规融合”工作。
       (七)加强产业与用地的空间协同。强化产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统筹各业各类用地,合理布局,引导产业集聚、用地集约。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用地。
       (八)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比例结构。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团场部建设用地结构调整,合理增加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增加生态用地;促进团连用地结构调整,合理增加团场部建设用地,实施连队居民点撤并,加大连队居民点空闲、闲置和低效用地复垦和整治,实现功能转换,力争到2020年,团场部及工矿用地在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提高到60%左右。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扶贫开发、新兴产业以及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
       四、落实用地控制标准
       (九)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继续落实“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2%目标。依据国家制定的区域人口密度、二三产业产值等指标和建设用地结构、总量变化等控制标准,探索开展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和效益考核,综合反映土地利用对经济社会发展承载能力和水平。
       (十)提高团场土地利用强度。加强对团场部及功能区土地利用强度的管控和引导,依据团场部建设用地普查,探索开展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城镇土地平均容积率、各功能区容积率和不同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单位土地投资等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评价。努力实现团场整体节约集约、功能结构完整、利用疏密有致的土地利用新格局。
       (十一)严格执行各行各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规划许可、土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对用地单位的督促和指导,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建设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不得突破标准控制。在项目批准文件、建设规划、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法律文本中,明确用地标准的控制性要求,加强土地使用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国家尚未编制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或国家已编制用地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五、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二)发挥市场机制的激励约束。不断深化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逐步对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缩小划拨供地范围。落实“净地”供应规定。积极培育土地市场,通过价格杠杆约束粗放利用,激励节约集约用地。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拍挂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同时进一步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营造有利于土地市场规范运行、有效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制度环境。
       (十三)鼓励划拨土地盘活利用。用好原划拨土地利用政策,推进原划拨土地入市交易和开发利用。对符合规划并经师批准,原划拨土地可依法办理出让、转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后,原划拨土地既可与其他存量土地一并整体开发,也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十四)完善土地价租均衡的调节机制。结合师经济发展特点,建立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的合理比价机制。逐步落实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方式,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取得,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实行新增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和弹性出让年期制,全面推广工业用地履约保证金机制。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各类用地单位的租期和用地量,引导企业减少占地规模,缩短占地年期,防止工业企业长期大量圈占土地。
       六、实施综合整治利用
       (十五)推动团场土地综合利用。依据师城镇化建设方案、连队功能转换要求,综合运用土地整治、建设用地指标置换等措施,提升团场土地综合整治水平。对整治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农用地按循环经济模式组合各类生产功能,实现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留连片优质农田和菜地,作为团场部绿心、绿带,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和景观等多重功能。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管理,田间基础设施占地规模不得超过国家、兵团的建设标准。
       (十六)大力推进团场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坚持规划统筹、团场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利益共享、严格监管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规范有序地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闲置浪费等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对因采矿损毁、交通改线、居民点搬迁、产业调整形成的废弃地实行复垦再利用,促进土地优化利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废弃地再开发和利用。尊重权利人意愿,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合作开发或者收购开发。
       (十七)强化工业园区用地内涵挖潜。推动工业园区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引导鼓励企业通过技改、压缩绿地和辅助设施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利用效益。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按照“符合规划、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用地集约、功能配套”的原则,集中建设标准化厂房,引导中小项目向标准化厂房内集中,促进中小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因地制宜制定工业园区用地准入门槛。严禁违规将土地供应权下放到园区管理机构。
       七、推动科技示范引领
       (十八)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模式。及时总结、借鉴节约集约用地的好做法,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推广立体开发、综合利用、标准厂房等节地技术和模式,降低工业项目占地规模;督促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措施,减少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推进路林渠综合整治、废弃地的治理与生态修复。
       (十九)落实节地激励机制。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逐步将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作为供地要求,在可研批复、规划许可、供地文件和土地使用合同中予以落实。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要实行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对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可以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
       (二十)深入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团场创建活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其作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重要平台,按照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和评选考核办法,定期评选模范团场。以创建活动引导师、团党政领导干部树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理念。
       八、加强评价监管宣传
       (二十一)全面清查团场建设用地情况。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为基础,结合年度土地变更,开展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全面掌握团场建设用地的结构、布局、开发利用强度、密度、投入产出情况、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等现状及其变化情况,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提供详实的建设用地基础数据。
       (二十二)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持续开展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目标的年度考核工作。定期开展工业园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将评价结果作工业园区土地管理的重要依据。师国土资源局要根据“争先进位”考核要求,做好各团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年度下降目标考核工作。
       (二十三)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及执法监察。全面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对超过土地使用合同规定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且未开工建设用地总面积已超过近5年年均供地量的团场,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建立健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核查机制,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诚信档案建立等手段,加大违法违规信息的网上排查和实地核查。师国土资源局定期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土地供应、合同履行、欠缴土地价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运用执法、督察手段,国土、规划、审计、纪检监察、检察和司法机关加强联动,有效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力争2015年违法占地行为“零”发生。对违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浪费土地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予以处理并公开通报;对各级国土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强化舆论宣传和引导。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和“4.22”地球日、“6.25”土地日等活动平台,深入宣传节约优先战略,广泛宣传土地资源国情和形势,增强忧患意识,促进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全民共识。加强科普宣传和人才培训,普及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知识。
       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由师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积极配合。各团场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方案和配套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责任分工和推进时限,确保该意见的落实。
       本文件有效期为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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