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师办发〔2015〕52号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师直属各单位:
经师同意,现将《九师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师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
九师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兵团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兵办发〔2014〕2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师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扶持和壮大师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师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师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师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一)创造中小微企业发展良好环境。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中小微企业开放。严禁各单位、各部门越权自行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师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产品。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扶持鼓励中小微企业参加师内外展会。完善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协调发展机制,定期举办合作项目洽谈会,建立稳定的产、供、销、服务及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作用
(三)整合现有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从师实际出发,整合现有各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各团场要整合现有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师要在工业企业税收返还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规模专门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三、积极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四)大力发展面向师服务的金融机构。鼓励各类银行在师辖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机构升格。通过资源、资金和资本整合运作及项目和企业有效资产注入,建立投融资平台。在现有基础上,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各类金融中介组织。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师要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能力。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支持担保机构创新经营思路,通过“联合担保”等方式,进一步拓宽中小微企业抵押范围,围绕应收账款、存货等创新多种物权组合担保形式。
(六)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大力推进股权融资。加强企业资源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好企业专项引导资金的激励作用,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入股各类企业。推进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灵活运用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探索和推广应收账款、知识产权、采矿权证、动产抵押、股权质押、仓单质押贷款以及供应链融资等新的融资方式。
(七)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人民银行诚信系统以及新疆企业融资信用咨询信息平台,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应用。
四、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
(八)加快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设立或确定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积极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等多种主体参与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机构,引导各类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推动师工业园区建设示范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测检验、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电子商务、质量品牌、人才培训等服务,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逐步建立起以师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为龙头,各团场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为支撑,社会各类服务机构参与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师中小微企业骨干信息网络架构建设。
(九)推动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取企业投入为主、行政扶持为辅、社会资助为补充的方式,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师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围绕师经济发展,建设科研工作(流动)站、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服务平台。
(十)强化中小微企业培训工作。建立由师职业技术学校及各类培训机构组成的,针对性强、效果显著的师中小微企业培训体系。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兵团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中小微企业从师外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按照兵、师相关政策给予资金补助。
(十一)提高中小微企业管理水平。推动师中小微企业强化企业运营、产品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和鼓励各类中介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基础管理、开拓市场、风险控制、会计代理等服务。选择一批管理科学规范的中小微企业开展示范试点,表彰成绩显著的优秀中小微企业家。
五、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
(十二)推动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师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鼓励科研技术服务机构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向中小微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
(十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产业升级。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围绕兵团、师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等领域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产业技术升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十四)推进中小微企业信息化发展。开展师中小微企业信息化示范试点工作,重点提高中小微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强中小微企业在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电子商务和质量管理等环节信息化建设。
(十五)鼓励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服务业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现代物流、节能降耗、市场营销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拓展服务、广告、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围绕城镇化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需要,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家政、养老、文化、体育等生活服务业发展。
(十六)提高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积极开展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等服务。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创新积极性。
(十七)加快淘汰和关闭落后产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中小微企业落后产能实施淘汰,在财政资金支持上予以倾斜。
六、大力促进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
(十八)培育中小微企业产业发展集群。支持中小微企业入驻园区与大企业协同发展,充分利用园区,重点发展一批规划科学、主业突出、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中小微企业产业集群,加快培育一批影响力大、带动力强、辐射范围广的中小微企业商贸市场集群,发展综合和专业市场、特色商业街、美食街,不断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
(十九)安排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和安排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生产经营场地建设用地,优先保障科技含量高和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的用地。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鼓励中小微企业以租赁等有偿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做好土地供应、查询和登记等服务,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办理抵押、变更、转让等手续。
(二十)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统筹利用闲置的厂房和场地或依托工业园区,改造、建设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集中建设标准厂房。鼓励中小微企业进入创业基地集聚发展。开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工作。
七、认真做好中小微企业用工事项
(二十一)创造良好的用工环境。研究出台中小微企业员工享受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和廉租房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就近入学等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建立合理的薪资制度,杜绝拖欠工资和损害员工合法权益。
(二十二)建立中小微企业用工服务制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及时发布用工信息,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招工、用工服务,指导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合法用工。依托师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
八、完善中小微企业工作组织体系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师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师中小微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师工信委。各团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团场、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实施细则。
(二十四)建立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及效益等运行情况。发布三类(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中小企业生产、财务数据。每年发布上年《师中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每两年开展一次中小微企业发展状况问卷调查。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加强预警分析,做好跟踪服务。
(二十五)营造发展氛围。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客观报道当前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情况,广泛宣传国家、自治区及兵团、师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介绍中小微企业的成功经验,营造全社会推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所指中小微企业包括师辖区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附件:九师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附件
九师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一、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一)创造中小微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1.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中小微企业开放。(牵头单位:发改委。协助单位: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建设(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联)
2.严禁各单位、各部门越权自行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牵头单位:财务局。协助单位:国资委、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联)
3.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师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产品。(牵头单位:财务局。协助单位:工信委)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
4.扶持鼓励中小微企业参加师内外展会。(牵头单位:商务局、工信委。协助单位:发改委、财务局、工商联)
5.完善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协调发展机制,定期举办合作项目洽谈会,建立稳定的产、供、销、服务外包及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牵头单位:工信委。协助单位:国资委、发改委、科技局、建设(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联)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作用
(三)整合现有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6.从师实际出发,整合师现有各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各团场要整合本级现有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牵头单位:财务局。协助单位:工信委)
7.要在工业企业税收返还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规模专门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工信委。协助单位:财务局)
三、积极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四)大力发展面向师服务的金融机构
8.鼓励各类银行在师辖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机构升格。通过资源、资金和资本整合运作及项目和企业有效资产注入,建立投融资平台。在现有基础上,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快发展金融中介组织。(牵头单位:金融办、商务局。协助单位:各团场)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
9.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牵头单位:工信委。协助单位:金融办)
10.鼓励成立商业性或企业互助性等各类担保机构。(牵头单位:工信委。协助单位:金融办)
11.支持担保机构为师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牵头单位:工信委。协助单位:财务局、商务局、金融办)
12.支持担保机构创新经营思路,通过“联合担保”等方式,进一步拓宽中小微企业抵押范围,围绕应收账款、存货等创新多种物权组合担保形式。(牵头单位:工信委。协助单位:金融办、财务局)
(六)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13.大力推进股权融资。加强企业资源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好企业专项引导资金的激励作用,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入股各类企业。(牵头单位:工信委。协助单位:商务局)
14.推进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灵活运用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探索和推广应收账款、知识产权、采矿权证、动产抵押、股权质押、仓单质押贷款以及供应链融资等新的融资方式。(牵头单位:金融办。协助单位:工信委)
(七)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5.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及新疆企业融资信用咨询信息平台,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应用。(牵头单位:金融办。协助单位:工信委、商务局)
四、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
(八)加快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16.鼓励设立或确定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师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7.积极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等多种主体参与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机构,引导各类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牵头单位:发改委。协助单位:工信委、工商联)
18.推动师工业园区建设示范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测检验、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电子商务、质量品牌、人才培训等服务,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牵头单位:科技局。协助单位:发改委、工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质监局)
19.逐步建立起以师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龙头,各团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支撑,社会各类服务机构参与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师中小微企业骨干信息网络架构建设。(牵头单位:工信委。协助单位:工商联)
(九)推动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0.采取企业投入为主、行政扶持为辅、社会资助为补充的方式,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师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牵头单位:工信委。协助单位:发改委、教育(体育)局、科技局、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质监局)
21.围绕师经济发展,建设科研工作(流动)站、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服务平台。(牵头单位:科技局、教育(体育)局。协助单位:发改委、工信委、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质监局)
(十)强化中小微企业培训工作
22.建立由师职业技术学校及各类培训机构组成的,针对性强、效果显著的师中小微企业培训体系。(牵头单位: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单位:工信委)
23.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工程。(牵头单位:工信委。协助单位:教育(体育)局、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4.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兵团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单位:科技局、工信委)
25.中小微企业从师外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按照兵团、师相关政策给予资金补助。(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单位:科技局、工信委)
(十一)提高中小微企业管理水平
26.推动中小微企业强化企业运营、产品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和鼓励各类中介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基础管理、开拓市场、风险控制、会计代理等服务。(牵头单位:工信委。协助单位:财务局)
27.选择一批管理科学规范的中小微企业开展示范试点,表彰成绩显著的优秀中小微企业家。(牵头单位:工信委。协助单位: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
(十二)推动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28.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师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鼓励科研技术服务机构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向中小微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牵头单位:科技局。协助单位:发改委、工信委)
(十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产业升级
29.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围绕兵团、师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等领域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产业技术升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牵头单位:发改委。协助单位:财务局、工信委)
30.围绕大企业、大集团需求,积极参与产业协作配套,开发新产品、新服务,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牵头单位:工信委。协助单位:国资委、发改委、财务局、农业局)
(十四)推进中小微企业信息化发展
31.开展师中小微企业信息化示范试点工作,重点提高中小微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强中小微企业在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电子商务和质量管理等环节信息化建设。(牵头单位:工信委)
(十五)鼓励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服务业发展
32.支持中小微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现代物流、节能降耗、市场营销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拓展服务、广告、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牵头单位:工信委。协助单位: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
33.围绕城镇化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需要,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家政、养老、文化、体育等生活服务业发展。(牵头单位:商务局。协助单位:发改委、教育(体育)局、工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六)提高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
34.积极开展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等服务。(牵头单位:科技局)
35.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创新积极性。(牵头单位:商务局)
(十七)加快淘汰和关闭落后产能
36.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中小微企业落后产能实施淘汰,在财政资金支持上予以倾斜。(牵头单位:工信委。协助单位:财务局)
六、大力促进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
(十八)培育中小微企业产业发展集群
37.支持中小微企业入驻园区与大企业协同发展,充分利用各类园区,重点发展一批规划科学、主业突出、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中小微企业产业集群,加快培育一批影响力大、带动力强、辐射范围广的商贸市场集群,发展综合和专业市场、特色商业街、美食街,不断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工信委。协助单位:发改委、商务局)
(十九)安排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
38.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和安排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生产经营场地建设用地,优先保障科技含量高和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的用地。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鼓励中小微企业以租赁等有偿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做好土地供应、查询和登记等服务,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办理抵押、变更、转让等手续。(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协助单位:科技局、工信委)
(二十)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39.统筹利用闲置的厂房和场地或依托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改造、建设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集中建设标准厂房。鼓励中小微企业进入创业基地集聚发展。开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工作。(牵头单位:工信委。协助单位:科技局、财务局、商务局)
七、认真做好中小微企业用工事项
(二十一)创造良好的用工环境
40.研究出台中小微企业员工享受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和廉租房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就近入学等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建立合理的薪资制度,杜绝拖欠工资和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牵头单位:教育局、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单位:工信委)
(二十二)建立中小微企业用工服务制度
4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及时发布用工信息,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招工、用工服务,指导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合法用工。依托师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单位:工信委、财务局)
八、完善中小微企业工作组织体系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42.成立促进师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师工信委。(牵头单位:工信委。协助单位:国资委、发改委、教育(体育)局、科技局、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统计局、质监局、工商联)
43.各团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牵头单位:工信委)
(二十四)建立监测制度
44.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及效益等运行情况。(牵头单位:统计局)
45.发布三类(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中小企业生产、财务数据。每年发布上年《中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每两年开展一次中小微企业发展状况问卷调查。(牵头单位:统计局。协助单位:工信委、建设局、商务局)
46.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加强预警分析,做好跟踪服务。(牵头单位:工信委。协助单位:统计局)
(二十五)营造发展氛围
47.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客观报道当前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情况,广泛宣传国家、自治区及兵团、师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介绍中小微企业的成功经验,营造全社会推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宣传部。协助单位:新闻中心)
九、落实分工方案任务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师领导按照分工对各项任务负总责,牵头单位对任务分工的贯彻落实具体负责,协助单位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全面落实“实施意见”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做到任务责任切实到位,工作目标切实有效,推进措施切实得力。
(三)师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信委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师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