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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支出一、养老保险支出
[来源:劳动局 | 作者:劳动局 | 日期: 2016-12-20 | 浏览 60 次]
导 读 :(一)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返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业务时,...。
(一)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返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业务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退休人员丧葬费花名册》;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火化证》、在家中去世的由单位(或居住社区)出具死亡证明、并在《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上填写死亡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
3、户口本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
4、在职职工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参保职工丧葬抚恤金支付通知单》。因工死亡人员同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
5、死者家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发放到指定受益人银行卡中的,还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指定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受益人银行卡及复印件;
(3)证明其为指定受益人的有关法律文书(如:法律判决书、法律公证书等);
(4)指定受益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资料(如:结婚证、户口簿等)。
6、出国定居个人账户退保。依据个人退保申请表、养老保险手册、居住国家身份证复印件、销户证明及出国定居证明办理个人账户退保手续。
(二)退休人员信息变更
退休人员信息变更包括离、退休人员姓名、性别、族别、出生年月、工作时间、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的变更。
参保单位办理退休人员信息变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二OXX年XX月退休(职)信息增加变动登记表(异地人员)、二OXX年XX月退休(职)减员登记表》、《二OXX年XX月退休(职)银行账号变动登记表(本地人员)》。以上表格由填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上报纸质版和电子版。
2、退休(职)人员因出生年月、工作时间基础信息错误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复,由待遇支付科完成数据修改业务。
(三)异地安置人员电子信息采集
异地安置人员电子信息采集包括电子指纹采集、电子照片采集。正常工作日办理异地安置电子信息采集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审批表》2份;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3、2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4、五寸彩色全身照2张
(四)异地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
正常工作日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时,须本人携本人身份证,离、退休证及《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协查认证表》即可。
(五)居民养老待遇支付
1、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应到团社保所或社区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指定机构的银行卡折复印件。
2、团社保所或社区办理居民退休需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身份证、户口本、指定机构的银行卡折复印件和《第九师XX单位20XX年XX月居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花名册》,经人社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待遇支付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办理居民退休必须提前审批,逾期审批待遇不做补发。
3、参保人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应持死亡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销户证明、报待遇支付科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纳部分本息等待遇发放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六)离休人员信息变更
离休人员信息变更包括离、退休人员姓名、性别、族别、出生年月、工作时间、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的变更。
参保单位办理离休人员信息变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XXXX年XX月离休人员帐号信息变更花名册》、《第九师XX单位 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减员花名册》。以上表格由填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上报纸质版和电子版。
2、离休人员因出生年月、工作时间基础信息错误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复,由待遇支付科完成数据修改业务。
(七)离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花名册备案
每月离休人员健在的各参保单位将《离休干部及建国前老工人养老金发放汇总表》、《离休干部养老金发放花名册》、《建国前老工人养老金发放花名册》、《离休干部及建国前老工人津补贴、取暖费、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建国前老工人津补贴、取暖费、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解放战争参加工作离休干部津补贴、取暖费、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抗日战争参加工作离休干部津补贴、取暖费、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第九师XX单位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享受特殊护理费花名册》、《第九师XX单位 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减员花名册》,一式三份报送师老干局审核通过后,报社保局待遇支付科备案。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返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业务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退休人员丧葬费花名册》;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火化证》、在家中去世的由单位(或居住社区)出具死亡证明、并在《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上填写死亡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
3、户口本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
4、在职职工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参保职工丧葬抚恤金支付通知单》。因工死亡人员同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
5、死者家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发放到指定受益人银行卡中的,还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指定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受益人银行卡及复印件;
(3)证明其为指定受益人的有关法律文书(如:法律判决书、法律公证书等);
(4)指定受益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资料(如:结婚证、户口簿等)。
6、出国定居个人账户退保。依据个人退保申请表、养老保险手册、居住国家身份证复印件、销户证明及出国定居证明办理个人账户退保手续。
(二)退休人员信息变更
退休人员信息变更包括离、退休人员姓名、性别、族别、出生年月、工作时间、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的变更。
参保单位办理退休人员信息变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二OXX年XX月退休(职)信息增加变动登记表(异地人员)、二OXX年XX月退休(职)减员登记表》、《二OXX年XX月退休(职)银行账号变动登记表(本地人员)》。以上表格由填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上报纸质版和电子版。
2、退休(职)人员因出生年月、工作时间基础信息错误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复,由待遇支付科完成数据修改业务。
(三)异地安置人员电子信息采集
异地安置人员电子信息采集包括电子指纹采集、电子照片采集。正常工作日办理异地安置电子信息采集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审批表》2份;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3、2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4、五寸彩色全身照2张
(四)异地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
正常工作日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时,须本人携本人身份证,离、退休证及《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协查认证表》即可。
(五)居民养老待遇支付
1、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应到团社保所或社区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指定机构的银行卡折复印件。
2、团社保所或社区办理居民退休需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身份证、户口本、指定机构的银行卡折复印件和《第九师XX单位20XX年XX月居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花名册》,经人社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待遇支付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办理居民退休必须提前审批,逾期审批待遇不做补发。
3、参保人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应持死亡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销户证明、报待遇支付科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纳部分本息等待遇发放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六)离休人员信息变更
离休人员信息变更包括离、退休人员姓名、性别、族别、出生年月、工作时间、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的变更。
参保单位办理离休人员信息变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XXXX年XX月离休人员帐号信息变更花名册》、《第九师XX单位 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减员花名册》。以上表格由填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上报纸质版和电子版。
2、离休人员因出生年月、工作时间基础信息错误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复,由待遇支付科完成数据修改业务。
(七)离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花名册备案
每月离休人员健在的各参保单位将《离休干部及建国前老工人养老金发放汇总表》、《离休干部养老金发放花名册》、《建国前老工人养老金发放花名册》、《离休干部及建国前老工人津补贴、取暖费、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建国前老工人津补贴、取暖费、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解放战争参加工作离休干部津补贴、取暖费、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抗日战争参加工作离休干部津补贴、取暖费、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第九师XX单位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享受特殊护理费花名册》、《第九师XX单位 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减员花名册》,一式三份报送师老干局审核通过后,报社保局待遇支付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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