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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伤保险支出
[来源:劳动局 | 作者:劳动局 | 日期: 2016-12-20 | 浏览 88 次]
导 读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后,获得医疗、康复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的过程,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后,获得医疗、康复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的过程,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
1、参保单位每月办理工伤住院(门诊)医疗费用业务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人员基本情况表》(单位提供);
(2)《老工伤人员花名册》(单位提供);
(3)转院证明(转到定点医院);
(4)《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证;
(5)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门诊发票中发生检查费、放射费等费用需附检查单复印件);
(6)全套病例;
(7)费用总清单(门诊处方需有具体划价);
(8)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异地住院治疗的,需有交通费、住宿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职工申请转院、康复治疗,购置辅助器具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人员转院就医审批表》;
(2)《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表》;
(3)购置器具协议书;
(4)购置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供养亲属申请享受抚恤金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被供养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与工亡人员关系的证明;
(3)被供养亲属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团场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4)在校学生的学籍证明;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被供养人无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4、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疾病与工伤关联的鉴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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