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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第九师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来源:招商局 | 作者:招商局 | 日期: 2017-03-11 | 浏览 237 次]
导 读 :兵团第九师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投资者来师投资兴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兵...。

兵团第九师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投资者来师投资兴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兵团招商引资有关政策,结合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及师产业政策,通过招商引资入驻九师的企业,投资建设产业及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三条 重点鼓励产业
(一)农林牧副渔业:农畜产品综合开发和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二)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机械制造、机动车装配、工程机械、机电设备;
(三)电子信息业:通讯技术、网络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等项目;
(四)基础设施产业: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城市配套工程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节水农业开发等项目;
(五)战略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工程技术和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等产业;
(六)服务业:物流、商贸、金融、文化教育、餐饮、旅游、健康养老等服务业;
(七)其他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师相关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四条 使用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范围外的产业聚集园区中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免交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在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50%执行。
第六条 对兵团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第七条 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第八条 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土地的,对不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方等方式取得,土地权利人与团场签订补偿协议,报师国土资源局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
第九条 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师土地利用审批领导小组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第十条 招商引资企业所需项目建设用地(仅限九师区域内),实行招拍挂出让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土地出让年限可按国家规定最高年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依法申请续期使用。
各类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设密度等控制性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及师规划原则。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并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的项目,扣除按国家规定计提和上缴兵团的土地出让金部分外,依照师收益部分的60%、70%、80%的比例(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依照师受益部分再增加10%),按三个阶段计入扶持企业资金。开工建设阶段计入25%、项目完成50%时计入50%、达产验收后计入25%。
(二)对新办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救助养老、残疾人康复公益事业的,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第四章  水、电、气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投资工业、旅游、商贸物流和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投产后,按年用电总量的5%给予补贴,连续补贴3年;生产用水给予每立方0.1元补贴,连续补贴3年;工业用气给予每吨6元补贴,连续补贴3年;高耗能企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投资建设四星级及以上宾馆,按规划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章  金融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影响师自然环境,且污染程度可控、可治、能达标的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师将按规划在巴克图、莫合台两个兵团级工业园区新建一批标准化厂房。落户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可以长期租用,也可以先租后买,具体事宜双方商定。
第十五条 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旅游、商贸物流和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师每年返还部分,拿出50%的作为财政奖励,享受期五年。
第十六条 投资农业产业化企业,协助申请国家“三农”资金支持;投资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协助申请国家农业开发贷款;投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协助申请科技项目资金和银行贷款。
第十七条 投资者独资或联合兴办福利企业,可享受兵团社会福利业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的出口生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产税、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第六章  吸引投资、人才引进、增加人口方面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落地投产后,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到位资金3‰的奖励;到位资金在1亿元-3亿元(含3亿元)的,给予到位资金5‰的奖励;到位资金达到3亿元以上的,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给予奖励。到位资金以公司财务报表、资产票据、审计部门审核为准(以上奖励不包括招商引资人的奖励)。
第二十条 注册落户企业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所有员工与本地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其子女同等享受本地职工子女就学的各种待遇。鼓励落地企业接受疆外、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群众,落户项目所在地,可享受“双五千”各类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新增岗位招用本师劳动者人数不少于50%的企业,对新招录的本师劳动者,师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连续补贴3年。
 
第七章 投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生活所需用水、用电、用气优先安排供应,收费标准与所在地一致。
第二十三条 以加工业为主的投资企业,生产原料的供应可通过与原料生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办法,优先安排供应。投资企业以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独资或合资合作方式参与师农产品精深加工,所需原材料供应由项目落地所在的园区配合企业与周边团场协调签订供货合同。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自主确定的投资项目、合作伙伴、合作形式,投资国家、自治区、兵团及师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且文件资料齐全,师招商服务中心专人跟进服务,7个工作日协助办完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收费单位必须出示国家、自治区及兵团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投资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企业对超出《企业交费登记卡》之外的各种收费,可以直接向师纪委和发改委反应、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所有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拍照、录像,不得假借执法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如确需执法检查,须经上级执法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外来投资者的违法违纪行为,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师经济发展具有巨大促进作用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第二十九条 凡来师投资的企业,所有享受的优惠政策不低于同地区的各类优惠政策,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都必须建立在公司章程规范、财务报表真实、税票及银行往来清楚、投资强度达标、落地资金到位的基础上方可享受。
第三十条  本政策由师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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