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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第九师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来源:招商局 | 作者:招商局 | 日期: 2017-03-11 | 浏览 227 次]
导 读 :兵团第九师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增强政策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结合师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一条 奖励...。

兵团第九师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增强政策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结合师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成功引进项目、资金、技术的团场、师机关部门、工业园区、人民团体、师直属有关单位及社会中介人。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农林牧副渔、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基础设施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服务业等重点鼓励产业。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对能源类和高载能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客商投资部分)的2‰予以奖励,高新技术项目按3‰奖励。
(二)对能源类和高载能类以外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客商投资部分)的5‰予以奖励,高新技术项目按6‰奖励。
(三)对奖金总额超出10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一事一议办法进行奖励。
第四条  奖金来源
师财务预算列支。
第五条  奖金分配办法
(一)对各单位集体引进的项目(无具体中介人出现),落地并产生效益,按实际到位资金的奖励标准给予引进项目单位一次性全额奖励。其中40%的奖金给予引进项目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其余部分由各单位自主分配。
(二)对经中介人引进的项目,由招商局开具 “中介第一人”的证明,按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中介人奖励(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准)。
(三)对引进项目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不得以中介人身份领取奖金。
(四)对超额完成师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到位资金超出部分按5‰奖励给单位(具体分配为党政主要领导40%,其他工作人员60%)。
第六条 对集体引进的全局性特大项目,由师专题会议研究对参与人员的奖励。
第七条  以下情况不予奖励
(一)同一项目,同一投资者重复申报的不予奖励;
(二)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引资的项目,国家投资部分不予奖励;
(三)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享受过本师优惠政策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 在所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并产生效益后,办理奖金申领手续。
第九条 奖励对象应提供的材料
(一)引资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引进项目双方签署的协议副本;
(三)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四)备案或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明;
(五)在建项目提供开工建设证明,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投产产生效益证明材料;
(六)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构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属进口的,需提交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项目所在单位出具的项目合同完成履约证明。
第十条 每年第四季度由师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上年招商项目的引进单位、中介人、奖励金额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公示后,由师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师认定。
第十一条  中介人身份认定
(一)中介人不限地域,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是团体。中介人必须在投资资金实际到账,并由投资企业出据相关证明材料,到师招商局办理中介人初始登记手续。中介人的认定,必须由投资人、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出据相关证明。
(二)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师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3年6月28日印发的《九师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师办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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