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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兵团编委《关于组建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
(兵编发〔2015〕28 号)要求,设置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
处级,是负责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部门。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
划、政策;拟订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
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本师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
策,建立师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
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组织落实新职工安
置政策和家庭服务业工作;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
立职业培训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高技能人才、团场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本师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兵团社会保
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
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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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的发
布;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解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依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
意见,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
制;贯彻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牵头推进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
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自治区和兵团关于军队转业干
部安置政策,落实安置计划,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
困和稳定政策。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
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
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职工队伍管理;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
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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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做好本师引进人才和智力工作,拟订吸收专家、高学
历人才来本师工作或定居政策;全面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和
培养工作。
(十三)受理本师范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信访事
项,拟订信访维稳工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
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四)承办师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