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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团场领导干部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师办发〔2015〕40号】
[来源:办公室 | 作者:办公室 | 日期: 2016-08-15 | 浏览 245 次]
导 读 :师办发〔2015〕40号各团场,师机关有关部门: 《团场领导干部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师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师办发〔2015〕40号
《团场领导干部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师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师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团场领导干部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团场领导干部周转房,根据《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厅字〔2003〕13号)和《关于严禁用公款购买商品房和突击超标准建房的通知》(新兵办发〔1999〕53号),结合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团场领导干部周转房是指产权归团场所有,只租不售,专供因组织需要异地调动,在职团场领导干部在工作地任职期间租住使用的公用住房,在所工作团场已购有私房的,不得租住干部周转房。
第三条 团场领导干部因调整需要新增加周转房的,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团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然后按照团领导干部周转房建筑标准,在团场已建的保障性住房中解决。如无空置现房需新建的,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师发改委立项备案,师国土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师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报建、施工许可等手续,并呈报师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向师纪委、监察局报备。
第四条 团领导干部周转房建筑标准:
(一)房屋建筑为砖混结构的平房或楼房。住房层高不得超过2.8米,地下室高度不得超过2.2米。如建地下室,则不得再建其他附属设施。
(二)户均建筑控制面积标准为120平方米(不含阳台面积)以内,阳台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平方米。平房占地总面积(含庭院)不得超过350平方米/户。
(三)超出住房建筑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由住房领导个人按实际造价全额出资。调离时按财务管理有关折旧办法扣除超面积部分折旧款,余款退还本人。换人接续,缴纳前住户的退款,以此类推。交接的相关手续报师纪委、监察局和师建设局备案。
第五条 团领导干部周转房装修标准:
周转住房室内装修应坚持简朴实用、简约舒适的原则,其装修款必须控制在当年平均房价的30%以内。
第六条 周转住房的租金。居住周转房的干部应当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一)月租金标准按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收取;水、电、暖、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生活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二)租金计算从领导干部搬入周转房次月起计算,可按月缴纳,也可年底一次性缴纳团财务。
(三)租住周转房的团领导干部因职务调整或其他原因调离现岗位的,应及时退出周转房。一年内其家属或子女仍租住团场周转房的,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一年后仍然继续居住的,必须按当地当年房屋租赁市场价缴纳租金。
(四)各团场制定的租金标准及缴费方法必须报师纪委、监察局和师建设局备案。
第七条 团场领导干部可以选择在一个团场购买住房,享受和团场职工同等购房待遇。调任异地的团场领导干部、在团场领导岗位退休并居住在团场的领导干部,如没有在其他团场购买住房,可以购买现居住的周转住房(独立院落的周转住房不允许买卖),购买价格依据住房和装修的总额,按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计算。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入住或今后新建团领导干部周转房的团场。在执行中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7年《关于印发团场领导干部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师办发〔2007〕80 号)和《关于团场领导干部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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