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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师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师办发〔2015〕71号】
[来源:办公室 | 作者:办公室 | 日期: 2016-08-17 | 浏览 286 次]
导 读 :师办发〔2015〕71号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师直属各单位: 经师同意,现将《九师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
师办发〔2015〕71号
经师同意,现将《九师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师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
九师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参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师国资委及其他具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和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师依据国有资本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的各种收益、收入。具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企业按国有出资比例应享用的投资收益;
(三)国有参股、联营、合营企业分红的净利润;
(四)其他投资收益(包括股票、债券投资收益,借款利息收入等);
(五)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
(六)企业破产、解散、撤销后应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收益;
(七)非国有企业占有国有资产应上交的权益。
第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管理:
(一)对占用、使用和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固定比率征收国有资本收益。综合师经济发展状况、资源禀赋、经济效益等因素,团场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在15%的基础上,按每年不低于两个百分点的比例逐年提高,至2020年提高至25%。师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征收比例暂定为企业实现利润总额(企业决算报表中利润总额)的25%。
(二)师授权师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及委托监管的参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办法由师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时限:
(一)国有企业依法实施清算,按照清算机构确定的时间收缴;
(二)国有产权(股权、出资)转让,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后一个月内上缴;
(三)公司制企业应分红利、股利,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一个月内上缴。
(四)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采取按年缴纳的办法,即在下个年度3月30日前,缴纳上一年度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 师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和师相关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师国资委及财务局提出申请,由师国资委商财务局报师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七条 师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师财务局,纳入师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管:
师财务、国资、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师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隐瞒、截留、不交或少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企业、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在认定事实和分清责任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师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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