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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九师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I、社会保险征缴
[来源:劳动局 | 作者:劳动局 | 日期: 2016-12-20 | 浏览 55 次]
导 读 :一、参保登记参保单位1、单位新参保增加从事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申请...。
一、参保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单位新参保应提供如下手续:《社会保险登记表》、工商营业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它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以上材料审核无误后10日内办理登记。
2、单位减少(分立、注销、合并)
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分立、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供如下手续:《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业务申报表》、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批准撤销、注销、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复印件、工商行政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的通知书复印件、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其它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无欠费及多缴情况后在收到以上材料后10日内办理。
3、单位社会保险年检
参保单位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以上材料后10日内进行年检。
4、单位参保信息修改
参保单位若需更改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等信息,应向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业务申报表》申请办理,并提供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证、照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以及规定的其它证件资料。
5、单位信息查询
查询单位信息须由参保单位社保专管人员查询。
(二)参保人员
1、社会保险增员
(1)新参加工作/灵活就业新参保增员:①新参加工作人员由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新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用工合同复印件、录用通知书复印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字,由社保经办机构增员,该表须在增员年月前一个月上报。②灵活就业新参保人员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未参保证明(县级以上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限户口不在本统筹区的参保人员提供),并填写《个体、自由职业者参加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表》,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增员。
(2)辖区内工作调动增员:由转入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用工合同复印件、调令复印件、录用通知书复印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字后,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欠费和多缴再增员,该表须在增员年月前一个月上报。
(3)续保增员:由续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用工合同复印件、录用通知书复印,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字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增员,该表须在增员年月前一个月上报。
2、社会保险减员
有以下几种减员情况:
(1)辖区内工作调动/自动离职减员:转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字后交,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欠费或多缴再减员,该表须在减员年月前一个月上报。
(2)参保人员退休减员: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缴费至享受退休待遇前一个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字后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欠费或多缴再减员。
(3)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减员:①单位在职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持相关材料到师社保局办理。②灵活就业人员或亲属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社保所或社区办理。
3、居民医疗增员
(1)新参保增员:凡不属于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生、非在职在校大学生、少年儿童、其他非从业居民,按照属地原则,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新参保登记须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携带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近期1寸免冠片,师直居民到师各社区登记,团场居民到团社保所登记。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还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症》。新生婴儿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实行当月缴费。
(2)续保/转移增员:参保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转移资料和其它相关资料,师直居民到师各社区续保,团场居民到团社保所续保。
4、居民养老增员
(1)新参保增员:符合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师直居民到师各社区申请参保登记,团场居民到团社保所申请参保登记。
(2)续保/转移增员:参保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转移资料和其它相关资料,师直居民到师各社区续保,团场居民到团社保所续保。
5、居民医疗/居民养老减员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到各社区、各团场社保所办理减员。
(1)户口跨统筹区迁移;
(2)死亡或移居国外;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其它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应办理参保信息注销手续的。
6、参保人员信息修改
参保人员若需更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族别、出生日期、工作日期、视同缴费年限等信息,应到档案保管地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申请办理,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规定的其它证件资料。
7、参保人信息查询
查询个人参保信息须由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养老保险手册查询。
- 参保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单位新参保应提供如下手续:《社会保险登记表》、工商营业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它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以上材料审核无误后10日内办理登记。
2、单位减少(分立、注销、合并)
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分立、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供如下手续:《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业务申报表》、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批准撤销、注销、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复印件、工商行政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的通知书复印件、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其它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无欠费及多缴情况后在收到以上材料后10日内办理。
3、单位社会保险年检
参保单位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以上材料后10日内进行年检。
4、单位参保信息修改
参保单位若需更改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等信息,应向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业务申报表》申请办理,并提供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证、照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以及规定的其它证件资料。
5、单位信息查询
查询单位信息须由参保单位社保专管人员查询。
(二)参保人员
1、社会保险增员
(1)新参加工作/灵活就业新参保增员:①新参加工作人员由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新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用工合同复印件、录用通知书复印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字,由社保经办机构增员,该表须在增员年月前一个月上报。②灵活就业新参保人员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未参保证明(县级以上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限户口不在本统筹区的参保人员提供),并填写《个体、自由职业者参加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表》,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增员。
(2)辖区内工作调动增员:由转入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用工合同复印件、调令复印件、录用通知书复印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字后,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欠费和多缴再增员,该表须在增员年月前一个月上报。
(3)续保增员:由续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用工合同复印件、录用通知书复印,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字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增员,该表须在增员年月前一个月上报。
2、社会保险减员
有以下几种减员情况:
(1)辖区内工作调动/自动离职减员:转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字后交,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欠费或多缴再减员,该表须在减员年月前一个月上报。
(2)参保人员退休减员: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缴费至享受退休待遇前一个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字后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欠费或多缴再减员。
(3)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减员:①单位在职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持相关材料到师社保局办理。②灵活就业人员或亲属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社保所或社区办理。
3、居民医疗增员
(1)新参保增员:凡不属于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生、非在职在校大学生、少年儿童、其他非从业居民,按照属地原则,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新参保登记须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携带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近期1寸免冠片,师直居民到师各社区登记,团场居民到团社保所登记。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还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症》。新生婴儿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实行当月缴费。
(2)续保/转移增员:参保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转移资料和其它相关资料,师直居民到师各社区续保,团场居民到团社保所续保。
4、居民养老增员
(1)新参保增员:符合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师直居民到师各社区申请参保登记,团场居民到团社保所申请参保登记。
(2)续保/转移增员:参保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转移资料和其它相关资料,师直居民到师各社区续保,团场居民到团社保所续保。
5、居民医疗/居民养老减员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到各社区、各团场社保所办理减员。
(1)户口跨统筹区迁移;
(2)死亡或移居国外;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其它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应办理参保信息注销手续的。
6、参保人员信息修改
参保人员若需更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族别、出生日期、工作日期、视同缴费年限等信息,应到档案保管地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申请办理,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规定的其它证件资料。
7、参保人信息查询
查询个人参保信息须由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养老保险手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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